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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项目服务费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吗?(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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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房企提升业绩的技巧,也可能带来税收风险!案例五:财务总监对中介机构采取非传统的土地分摊方法要留一个心眼案例六:企业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就不要发票了案例七:房企核定视同销售价格的争议,如何避免?案例八:房地产企业在这个收购破产企业土地税务案例中要吸取什么经验教训?案例九:项目服务费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吗?(未必)
企业高管在横琴发工资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目前,有很多,并且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的高管在横琴发工资, 在横琴发工资,符合条件的退税率最高为32%,那么,企业高管在横琴发工资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首先,企业的高管必须在横琴注册一个公司,这个公司要向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然后有钱发工资。 现在关键问题来了,这个公司要向关联公司提供什么服务?要开具什么发票?关联公司取得有关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在国税发〔2008〕86号发布之后,已经没有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了,现在都收服务费。我们首先要区分一下管理费和服务费:一般情况下,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而言,管理费发生的发起人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是被动接受的;而服务费发生的发起人则是下属企业,是下属企业有需求,集团公司有能力而发生的,下属企业是主动接受的。 但是,是不是服务项目的支出属于服务费,都可以税前扣除呢? 案例九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我们现在来学习案例九。 案例九的主角是A公司,但A公司是支付方,如果是在横琴发工资,必须是收入方,案例九的C公司和D公司是收入方,我们现在假设C公司和D公司是在横琴发工资的公司,(云中飞申明,C公司和D公司在横琴发工资仅是假设,不是案例九的真实情况),我们现在把主角换为收入方C公司和D公司。 收入方C公司和D公司分别与支付方A公司签订了《专业咨询服务协议》和《平台服务框架协议》。根据相关协议约定,C公司和D公司为A公司提供投资战略、投资策划、拓展指导、项目运营咨询、专业服务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运营相关的支持性服务,服务定价基于服务成本加成5%~6%。但是,最后结算的《专业咨询服务费预结算确认表》显示,C公司和D公司实际上按销售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收取服务费。 收入方E公司还与支出方A公司签订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E公司为A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及融资服务,相关费用按开发项目销售收入的0.254%收取。 但税务部门认为,根据A公司与C公司、D公司签订的《专业咨询服务协议》《平台服务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C公司、D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中,除项目运营咨询、营销策划、规划设计外,剩余部分均为保障B集团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点所列明的非受益性劳务构成要件。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非受益性劳务的是个什么东东?简单说,你支付的这个劳务,真正的受益性人不是你,而是你的股东,所以,你支付的这个费用,你不能税前扣除。 我们举个例子,例如,关联方甲公司为保障乙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乙公司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包括对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和监控等活动),并收取劳务费用100万元。由于该活动属于股东活动性质,乙公司并不是收益主体,故税务机关可对乙公司支付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劳务费100万元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案例九说的就是对支付方A公司支付非受益性劳务费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那么,我们现在需要知道的是,支付方到底支付什么劳务费才不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呢? 案例九的税务人员认为,收入方C公司和D公司提供的项目运营咨询、营销策划、规划设计,融资等服务都是为A公司提供的专门服务,可认定为是支付方A公司受益性劳务,相关费用实质为服务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从案例九,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在横琴发工资的那个公司,向关联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支付方关联公司要注意区分是受益性劳务还是非受益性劳务,受益性劳务可以税前扣除,非受益性劳务可能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当然,即使非受益性劳务,也不需要过于紧张,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需要呈报省局批准,云中飞猜测,一般的专管员可能不一定想惊动省局,当然,这仅仅是云中飞的个人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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